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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海关实施新舱单申报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30      点击次数:656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的要求,2014年6月28日起将正式切换使用海关新舱单申报系统,要求所有入境中国的集装箱货物在启运港装船前24小时向中国海关进行新舱单预申报。

      为了顺利完成货物运输、清关流程,满足中国海关新舱单申报的要求,请准确提供以下舱单信息:

Ø  收货人、发货人名称和地址

Ø  对于“To order”提单,提供通知方名称和地址

Ø  详细的货物品名描述

Ø  货物包装种类、件数、货物毛重

Ø  箱号

Ø  箱封号

Ø  UN 危险品编码和IMDG编号


如果无法提交上述完整、准确的舱单信息,中国海关将会发布拒装指令,并可能在货物到达中国港口后造成后续的清关问题。海关严格要求装船前24小时完成申报时限,对于超时申报的舱单信息将转入海关人工审核程序。

      装船前24小时后至货物抵达中国目的港,受海关规则限制,我们不建议修改舱单信息,如果客户要求修改舱单信息,需要承担中国各口岸海关(如:上海海关)在进口端向收货人收取的超时舱单申报费用,承担可能存在的因为舱单信息修改造成的货物抵达后清关风险及其他潜在风险。客户委托启运港代理书面通知中国卸港代理,由卸港代理向当地海关提交更改申请。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中国海关预申报舱单规定的信息,敬请查阅《中国海关总署 172 号令》

中文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889/info105984.htm

英文http://english.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91/tab3972/module21538/info1621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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